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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二手車最怕什么?一是怕買到事故車,二是怕車主對車況有所隱瞞,不管遇到哪一個,對于新車主都可能后患無窮。這不,市民張先生就遇上一件麻煩事,在交了2萬元定金后,他將車開走試駕,結果非常滿意,隨即與二手車老板簽訂了買賣合同。可就在他排隊準備辦理過戶手續時,放在停車場的車突然自燃了,損失較大。合同簽了,還沒過戶,這時發生的損失該由誰埋單? 辦過戶時車輛自燃 意外發生在去年9月的一天上午。王某是二手車市場的老板,張某在二手車市場看上一輛雪佛蘭汽車,鑒于對二手車品質的擔憂,張某遲遲不敢敲定。王某便主動表示,可以先交2萬元定金,把車開走試駕,試駕滿意后再交剩余的錢。張某覺得這個主意不錯,交了2萬元定金后將車子開走試駕。 張某試駕后覺得很滿意,第二天便前往二手車交易市場準備辦理過戶手續,誰知,就在他辦理手續的過程中,汽車在停車場發生了自燃,損失較大。 見狀,張某大為惱火,認定王某交給自己的二手車本身是存在問題的,并且故意隱瞞了車輛的真實信息,才導致車輛自燃,執意要求退還定金。但王某認為,雙方已簽訂合同,只是手續沒辦完,所以這輛車已經與他沒關系了,造成的損失也只能由張某自己承擔。 合同簽訂了,可過戶等手續還沒辦完,這輛自燃的車到底該算誰的?張某、王某為此產生爭執,后報警處理。 并沒過戶損失誰擔 邁皋橋派出所將案件移交至人民調解工作室調解。調解員接手后發現,本案能否順利調解成功,焦點主要是兩點,一是車輛已經簽訂買賣合同,是否以過戶為標準判定所有權的轉移;二是車輛發生自燃是車輛本身的問題還是賣家故意有所隱瞞。 首先可以明確的是,雙方已經簽訂二手車買賣合同,只是張某還未辦理車輛過戶手續。根據《買賣合同法》《合同法》 等相關法律規定,汽車是動產,所有權的轉移以交付為要件,辦理過戶登記只是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因為車輛已經交付,張某才是機動車的實際支配人,風險也隨之轉移給張某。 其次,二手車買賣中賣家應該盡到向買方毫不隱瞞車輛信息的義務,包括車輛是不是事故車、是否曾有重大險情發生、車輛自身的性能等,如果故意隱瞞,賣家便存在欺詐消費者的嫌疑,買賣合同是可以撤銷的。 王某是否對車輛性能有所隱瞞才導致自燃?經鑒定,車輛確實存在關鍵部位損耗嚴重,若遇高溫等外力因素,可能引發自燃。事發時正值盛夏,停車場的溫度很高,所以車輛發生了自燃。面對這樣的鑒定結論,王某極力表示自己并沒有存在故意隱瞞,自己在收購這輛二手車的時候也存在沒有仔細查看車況的疏忽。既然鑒定結果也出來了,自己也有責任,愿意作出讓步。張某見王某態度比較好,并且確實也不是故意隱瞞車況,對此也表示理解。最終,雙方達成協議,由王某一次性退還張某所交定金,雙方再無糾葛。 調解員提醒 本案是機動車買賣過程中發生的糾紛,雖然是車輛自燃,但可以引申到很多相關領域。本案涉及的有關車輛買賣是以交付作為轉移所有權,還是以辦理過戶手續作為所有權轉移的依據需要加以明確。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并未明確以過戶登記作為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生效要件。因此,機動車所有權轉讓以交付作為生效要件。 未辦理過戶手續發生致人損害責任該如何劃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的批復》規定: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經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營運,也不能從該車的營運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但如果車輛未投保交強險,則原車主要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責任。(金陵晚報記者 陳菲 通訊員 廖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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