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0日,廖某某攜帶一支獵槍到清流縣田源鄉(xiāng)一帶打獵,被清流縣公安局派出所民警當場抓獲。據(jù)廖某某交代,獵槍是其爺爺去世后留下的,一直放在家中閑置,后其就拿來打獵了。 經鑒定,廖某某持有的是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近日,清流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廖某某被清流縣人民法院一審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八個月,緩刑一年。扣押在案的槍支一支,予以沒收。 那么何為“非法持槍”?“非法持槍”的立案標準,以及“非法持槍”有和后果呢? 普法小課堂 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fā)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fā)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fā)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檢察官提醒 我國法律明確規(guī)定,嚴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規(guī)定持有、制造、買賣、運輸、出租、出借槍支。禁止居民持有獵槍,更不能為了滿足口欲而破壞生態(tài)環(huán)境,獵殺珍稀動物。如因歷史原因家中存有獵槍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上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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