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依法打擊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維護全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秩序,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清流縣公安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依法嚴厲打擊以下違法犯罪行為: 一、域外中高風險地區來清人員或者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觸者,拒絕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門開展的疫情流行病學調查工作,故意隱瞞、緩報、謊報旅行史、密切接觸史,引發新冠病毒傳播、有傳播嚴重危險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被確定為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觸者的,拒不接受防疫、檢疫、隔離、治療;集中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集中隔離場所、封閉區、封控區;違反疫情防控要求,拒絕居家隔離的;擅自出入封閉區、封控區或者在封閉區、封控區、防控區內聚集的。 三、出入小區、超市、菜市場、酒店等公共場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員勸導佩戴口罩和健康信息核查、拒絕配合身份登記規定的。 四、偽造、變造醫療機構核酸檢測證明,使用他人健康碼、行程碼或采取其他方式隱瞞行程、活動軌跡,騙取有關人員信任,出行出訪、進入公共場所,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 五、應當暫停營業的場所、機構擅自營業的;未經審批擅自舉辦或者雖經審批但未落實疫情防控措施舉辦各類展銷、文藝演出、賽事活動等聚集性活動的。 六、應當實行封閉管理的機構,不落實封閉管理規定的。 七、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利益或有其他情節,擾亂市場秩序的。 八、搶劫搶奪、盜竊、聚眾哄搶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資的,或者強拿硬要、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九、聚眾擾亂醫院、防疫站、核酸采集點、疫苗接種點、隔離點等防治疫情的場所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抗拒、阻礙防疫人員、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造成相關工作不能正常進行,或者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情節惡劣的。 十、以吵鬧、謾罵、無理糾纏或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其他相關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職責和采取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 十一、強行沖闖公安機關為疫情防控需要而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治安卡口、檢查站的。 十二、故意泄露傳染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十三、編造虛假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的,特別是利用新冠疫情,制造、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挑動社會情緒,擾亂公共秩序,惡意攻擊黨和政府的。 十四、客運車輛、旅游包車、出租車以及其他車輛違反疫情防控規定,私自攬客,將域外中高風險地區人員輸入我縣的。 十五、其他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阻礙或者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 請廣大群眾和有關單位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認真執行政府相關決定、命令,積極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有序開展。違反本通告的,清流縣公安局將保持“零容忍”態度,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堅決依法打擊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清流縣公安局 2022年3月19日 |
閩公網安備350423020000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