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諜行為,是指下列行為: (一)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 (二)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投靠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 (三)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以及其他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數據、資料、物品,或者策動、引誘、脅迫、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活動; (四)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針對國家機關、涉密單位或者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等的網絡攻擊、侵入、干擾、控制、破壞等活動; (五)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 (六)進行其他間諜活動。 任何公民和組織發現間諜行為,應當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舉報;向公安機關等其他國家機關、組織舉報的,相關國家機關、組織應當立即移送國家安全機關處理。 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應當依法支持、協助反間諜工作,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反間諜工作秘密。 國家對支持、協助反間諜工作的個人和組織給予保護。對舉報間諜行為或者在反間諜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個人和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反間諜工作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持公開工作與秘密工作相結合、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堅持積極防御、依法懲治、標本兼治,筑牢國家安全人民防線。 注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注意!!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都有防范、制止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注意!!! 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動員、組織人民防范、制止間諜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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