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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法庭受理原告高女士、王女士分别诉被告北京东方吉丽美容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两原告分别要求被告赔偿美容费用、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精神损失费7万余元。
原告高女士、王女士均称,自2003年起,原告在被告处接受美容美白服务,使用吉丽美白霜做美容。至2007年4月,原告身体出现失眠、记忆力减退、手发抖、耳鸣等症状,经朝阳医院检验为汞中毒,体内汞含量超过人体正常值八十多倍。被告使用的美白霜经北京市药品监督局采样送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美白霜中的汞含量超过国家标准55000倍。而原告在工作中从不接触汞,故原告汞中毒完全是由被告为其使用的美白霜造成的。
据北京青年报载,已有数人因北京东方吉丽美容院有限公司的美白产品致汞中毒,接受朝阳医院治疗。
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中国法院网 |